一、考试机构或组织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2009年临床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内容有所调整,请考生注意:
(一)第一考站病史采集和病例分析内容不变,项目增加。病例分析考试时间和试题分值调整。考试时间由原11分钟延长为15分钟,分值由20分调整为22分。
新大纲中增加的B超部分,在病例分析中作为辅助检查的形式进行考核。
(二)第二考站的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技能是作为一名合格医生应具有的基本操作能力,其分值增加,均由18分提高到20分,试题设计中增加医德医风、医师职业素质考察,共4分。全身体检重点考核查体的系统性和触诊、叩诊的手法。
(三)第三考站执业医师增加了CT片考察项目。考试时间由18分钟减至15分钟。
执业助理医师的实践技能考试形式和考试时间与执业医师基本相同,考试内容相对减少。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
临床类:
(1)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压舌板、眼底镜、皮尺、棉签、手术衣、隔离衣、消毒器具、换药包、扩创包、棉垫、绷带、夹板、缝合用垫枕、三角巾、吸氧设备、导尿管、胃管、担架、硬板、穿刺包、吸痰器、心内注射器和针头等;
(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换药、穿刺、导尿、吸氧、插导管、心肺复苏等操作需要;
(3)简易呼吸器、电除颤设备、多媒体计算机、耳机、投影仪、分规。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临床类别实践技能考试方案一览表(09最新考核内容)
考站 | 考试项目 | 考试时间(分钟) | 分值(分) | 考试方法 | |||
第 一 考 站 | 病史采集 | 11 | 26 | 15 | 37 | 笔试 | |
病例分析 | 15 | 22 | |||||
第 二 考 站 | 体格检查 | 13 | 24 | 20 | 40 | 操作考试 | |
基本操作技能 | 11 | 20 | |||||
第 三 考 站 | 心肺听诊 | 试题1 | 15 | 4 | 23 | 多媒体 考试 | |
试题2 | 4 | ||||||
影像 | 试题1 | 2 | |||||
试题2 | 2 | ||||||
试题3 | 2 | ||||||
心电图 | 试题1 | 3 | |||||
试题2 | 4 | ||||||
医德医风 | 2 | ||||||
合 计 | 65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