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机构或组织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2009年口腔类别考试内容有所调整,请考生注意:
(一)第一考站增加了社区牙周指数检查项目。考试时间由23分钟减少至19分钟。总分值由30分减少至24分。
(二)第二考站口腔基本操作技能考核总项目由6项增加到12项。每位考生的考核项目由1项增加到3项。考试时间由17分钟增加至37分钟。总分值由40分增加至45分。
(三)第三考站增加了病史采集考核项目,病例分析中增加牙列图和X线片阅读的考核内容。考试时间由20分钟增加至24分钟。总分值由30分增加至31分。
执业助理医师的实践技能考试形式和考试时间与执业医师基本相同,考试内容相对减少。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口腔类:
(1)一般器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含口镜、探针、镊子、器械盘)、手套、消毒器具及消毒液、洗手设施(含流动水、肥皂、擦手纸巾/消毒毛巾)、消毒敷料(包括大棉球、纱卷)、1%碘酊、3%双氧水、酒精灯、灯架、注射器、听诊器、血压计、吸氧设备;
(2)口腔设备及专用器械和物品:
1)口腔综合治疗台、颅骨/仿生头模型及下颌骨模型;
2)钻针(含裂钻、球钻)、15#扩大器/根管锉、金属口镜/银汞充填器、牙胶棒/冰棒、手用洁治器(含直角形、大镰刀形、弯镰刀形、牛角形)、牙周探针、印模材、托盘、调刀、调碗;
3)正常离体磨牙;
4)牙髓活力测试结果报告单、X线片(牙片及正常全口曲面断层片)及读片灯箱、实验室检验结果报告单。
(3)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
(4)计算机多媒体演示:计算机、打印机。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口腔类别实践技能考试方案一览表(09考试内容调整)
考站 | 项目 | 项目 数量 | 考试时间 (分钟) | 分值 (分) | 考试方式 | |||
第一考站 | 无菌操作 | 2 | 19 | 4 | 24 | 操作考试 | ||
一般检查 | 3 | 13 | ||||||
职业素质 | 1 | 3 | ||||||
特殊检查 | 1 | 4 | ||||||
第二考站 | 口腔基本操作技能 | 3 | 30 | 37 | 33 | 45 | 操作考试 | |
基本急救技术 | 2 | 7 | 12 | |||||
第三考站 | 病史采集 | 1 | 17 | 5 | 23 | 口试 | ||
病例分析 | 1 | 18 | ||||||
医德医风 | 1 | 7 | 2 | 8 | 多媒体考试 | |||
辅助检查结果判读 | 牙髓测验 | 2 | 2 | |||||
X线检查 | 1 | 2 | ||||||
实验室检验 | 1 | 2 | ||||||
合 计 | 8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