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师考试指南:价格鉴证机构及人员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8-06
价格鉴证师考试指南——价格鉴证机构及人员: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鉴证(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其性质为事业单位;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4)具有价格鉴证师或持有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3人以上;

  2.价格鉴证人员必须在一个价格认证中心内从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价格鉴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如有下列行为造成鉴证结论失实,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以个人或其他机构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

  (2)违反价格鉴证分级管理及复核裁定的有关规定,超越权限受理委托;

  (3)与委托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不声明,不回避,继续参与鉴证;

  (4)不按法律、法规要求或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证;

  (5)不调查、不研究、不勘察、不笔录,以个人好恶撰写价格鉴证结论书;

  (6)违反有关保守秘密的规定,擅自将鉴证资料和情况提供给第三者或当事人;

  (7)谋取个人或所在单位的私利,随意抬高或压低鉴定价值,出具不真实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8)接受或采取各种方式向委托人或当事人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9)接受可能影响鉴证结论公正性的宴请、礼金、礼品等。
 
  3.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资质实行年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