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0年度全国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上述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4月19日至28日。
考生登陆省职考办网站(www.jlzkb.com)报名。网上报名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区。考生按属地原则报名,省(中)直驻长春市单位考生选择“省(中)直长春市考区”,各市(州)考生根据所在市(州)选择考区,长白山管委会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考生就近选择考区。
2.选择考试。考生根据需要选择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
3.填报信息。考生应如实、准确填报考试信息,填报错误或提供虚假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
4.上传照片。考生须上传近期6个月内正面免冠证件数码照片。上传照片前,必须使用网上报名流程中提供的“照片处理工具”将照片处理成宽120×高160像素,以保证格式的正确。
5.打印报名表。考生在网上自行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和办法:
现场确认时间:2010年4月20日至29日(省直报名点周六周日不休息)。
考生须按现场确认时间到所选考区报名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确认。
选择省(中)直考区报名的考生,到省职考办3楼报名大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
选择各市(州)考区报名的考生,现场资格审查确认地点由当地人事职考部门另行通知。
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本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合格,由审核人和考生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
2.报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和相关证书等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1张(贴在报名表背面)。
4.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免冠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三)网上缴费时间:2010年4月20日至30日。
经现场确认后,考生即可网上缴费,标准见附件。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或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
(四)准考证打印
各项考试考前一周内,考生登陆省职考办网站“准考证打印”栏目,用A4纸打印准考证。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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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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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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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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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 鉴 证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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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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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30—11:00
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下午:1:00—3:30
法学基础知识
下午:4:30—7:00
价格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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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起,原来的两天半的考试日程安排调整为两天,各科考试时间长度不变。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4科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携带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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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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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1:30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下午:2:00—4:30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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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考条件
考试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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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或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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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或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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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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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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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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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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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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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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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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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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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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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士、研究生班、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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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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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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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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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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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国家经济、会计、审计初级资格考试,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6年。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滚动的办法是: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三、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2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
1.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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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试相关政策及事项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提供假学历、假证件、假单位等材料,以及因考试作弊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考,否则后果自负。
五、考试用书和培训
价格鉴证师考试用书和培训与省价格认证中心联系,电话:0431-87620115。
六、成绩发布与证书领取
省职考办网站发布成绩查询和证书领取通知。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办法是,在省(中)直考区报名的,到省职考办领取证书;在各市州考区报名的,按当地职考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领取证书时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考试服务工作。要加强考试宣传,为考生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要严格审查报考资格,实行复审制,确保报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报考人数,上述考试由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考区考场。
(二)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要认真贯彻执行人事部3号令,实行违纪通报制度。凡违纪违规考生一律通报到本人所在单位;凡替考、使用假证件、手机等通讯工具、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互相交换试卷、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等考试违纪违规的考生,取消考试成绩,2周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