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 2010年价格鉴证师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4-23

关于做好2010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 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文件规定人员(附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科目

  2010年9月4日

  上午8:30-11:00 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下午1:00-3:30 法学基础知识

  下午4:30-7:00 价格政策法规

  2010年9月5日

  上午9:00-11:30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下午2:00-4:30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三、考试成绩管理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采用滚动管理办法。报考全部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报名流程为:考生首先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到所选考区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自行网上交费,网上交费完成后,考生完成报名流程。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资格审查或网上交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无效。

  (一)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10年4月20日一4月2 7日。报名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按照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从报名网上直接打印报名表(供现场资格审查时使用)。2008或2009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按照新考生报考。

  (二)现场资格审查: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10年4月21日一4月27日(节假日休息)。首次报名的考生须携带报名表,经逐级审查同意,并加盖单位印章,上交近期一张一寸免冠照片(贴在报名表的右上角空白处)和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毕业证和职称证书原件)。续考的考生只须携带报名表;2008或2009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还须携带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转考证明,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哈尔滨市考区确认地点为道里区地段街10号二楼大厅。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网上交费:网上交费时间:2010年4月21日-4月27日。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须重新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 //www.rsks.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进入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点击“查询修改”重新登录,按提示进行网上交费。每人报名费15元;每报一科考试费是45元。网上交费后概不退费。

网上缴费后,考生如需收据,请于2010年6月28日--7月2日到报名考区考试管理机构领取。

  (四)准考证打印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准考证打印”栏目,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即可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2010年8月26日-8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考生打印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2010年8月31日前与考试中心联系。

  五、培训和参考用书

  有关2010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征订事宜请与中国价格协会联系。联系电话:010-68033566

  六、考生须知

  (一)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军人可持军官证)原件,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

  (三)《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4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附件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人发[1999]66号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六年。

  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两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科目,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四个科目的考试。

  (一)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