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度全国价格鉴证师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各委办局、驻通中省直单位人事(干部)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委文件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人社办字〔2010〕84号)文件精神要求,为做好我市2010年度全国价格鉴证师、设备监理师、资产评估师、安全工程师、一级建造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执)业资格、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付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网上报名时间为:2010年4月19日至28日。
考生可直接登陆省职考办网站(www.jlzkb.com)“网上报名”栏目报名。网上报名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区。考生按属地原则选择考区,省(中)直驻通单位的考生、通化市(县、区)考生选择“通化考区”。
2.选择考试。考生根据需要选择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
3.填报信息。考生应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填报错误或提供虚假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
4.上传照片。网上已有照片的考生不再上传照片,网上无照片的考生须上传近期6个月内免冠正面证件数码照(宽120×高160像素,格式为jpg,不大于20K)。考生上传照片时,必须使用网上报名流程中提供的“照片处理工具”软件处理后再上传,以保证格式的正确。照片须清晰反映本人特征,质量不合格的,考生须重新上传。
5.打印报名表。考生打印相关的《资格考试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本人签名。
(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现场资格审查确认时间:2010年4月20日至29日。
网上报名后,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选择考区的
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审查确认。
市直现场确认地址: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科,联系电话:0435-3916905、0435—12333。
县(市、区)现场确认地址:由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负责,资格审查确认地点自行确定。
省、中直驻通单位按属地原则就近到当地人事职考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
现场资格审查考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
2.按照报名条件要求,考生须提交毕业证书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计算机软件、翻译除外);
3.身份证复印件1张(贴在报名表背面);
4.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三)网上缴费时间:2010年4月20日至30日
经现场资格审查确认的考生,即可自行在网上缴费,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各项考试缴费标准如下:
考试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报名费 |
考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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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 |
13元/人 |
每科61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04]1108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
(四)准考证打印:
各项考试考前一周内,考生可登陆省职考办网站“准考证打印”栏目,用A4纸自行从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类别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及内容 |
备注 |
价 格 鉴 证 师 |
9月4日 |
上午:8:30—11:00 |
从2010年起,原来的两天半的考试日程安排调整为两天,各科考试时间长度不变。 |
9月5日 |
上午:9:00—11:30 |
三、报考条件
考试 类别 |
所学专业 |
学位或学历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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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 |
经济、 |
中专 |
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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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专科 |
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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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 |
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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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士、研究生班、硕士学位 |
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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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业 |
博士学位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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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国家经济、会计、审计初级资格考试,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6年。 |
四、考试相关政策及事项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提供假学历、假证件、假单位等材料,以及因考试作弊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考,否则后果自负。
五、考试用书与培训
价格鉴证师考试用书和培训与省价格认证中心联系,电话:0431-87620115。
六、成绩发布及证书颁发
考试成绩一般由国家在考后2个月左右发布,省职考办网站发布成绩查询和证书发放通知。考生可按当地职考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领取合格(资格)证书时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报名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审查报考资格,实行复审制,确保报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报考人数,上述考试由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考区考场。
(二)要加大人事部3号令宣传力度。实行违纪通报制度,凡违纪违规考生一律通报到本人所在单位。凡替考、使用假证件、手机等通讯工具、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互相交换试卷、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等考试违纪违规的考生,取消考试成绩,2周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