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第一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办法全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05]13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含县级,同下)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各级财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系统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