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巡考规则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8-08

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巡考规则

  一、为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二、巡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巡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三、巡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巡考标志。

  四、巡考人员在开始考试前,协助监考人员组织应考人员有序进入考场,督促监考人员按照《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监考规则》规定工作。

  五、开始考试30分钟后,负责统计考场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报考务办公室汇总上报。

  六、开始考试40分钟后,配合监考人员将本考场备用和缺考人员的试题、答题纸、答题卡清点无误后装订成册,并交考点指定人员集中保管。

  七、巡考人员在应考人员确需离开考场时负责陪同前往,或者替代监考人员完成监考职责。

  八、协助主考和监考人员处理考场中发生的各种情况。

  九、考试结束后,协助监考人员清点试卷,并对负责的巡考试场的试卷完整负责。

  十、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巡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监考和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一、巡考人员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按照《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