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严肃性和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评价会计人才,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参加考试的应考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
三、各县(市)、区考试管理机构,对参加考试应考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处理。
四、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五、应考人员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的考试答卷按无效处理:
1、在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上作特殊标记的;
2、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或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8、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9、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10、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11、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使用涂改用品的;
12、其他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七、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情节严重的并给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纠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的;
2、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者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3、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4、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八、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度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2、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3、未执行回避制度,或者提示或者暗示应考人员答卷的;
4、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5、其他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九、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失职造成应考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2、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3、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或者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4、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5、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6、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7、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8、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十、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十一、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对应考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纠正并如实在“违规违纪情况记录单”上详细记录,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向违规违纪人员告知考场记录内容。“违规违纪情况记录单”经考点主考签字后,报送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