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考场规则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8-08

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考场规则

  一、 应考人员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并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应考人员不得交卷退场。

  二、应考人员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寻呼机(手机和寻呼机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主动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考试开始后应考人员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和计算器。

  三、应考人员可以携带钢笔、2B铅笔、塑料橡皮、圆珠笔和非立体式不带汉字储存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免套),进入考场和考试座位。

  四、应考人员发现试题、答题纸分发错误,试题、答题纸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应考人员应当按照要求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和答题卡的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县(市)、区名称,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准考证号和考试科目。

  六、应考人员在答题时,应当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答题;采用答题卡答题的,应当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中填涂答题。应考人员答题不得使用涂改用品。

  七.应考人员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考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应考人员不得将考试试题、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如果应考人员在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前交卷,也应执行本款规定。

  九、应考人员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十、应考人员因个人原因如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填涂错误等造成成绩差错的,由应考人员自行负责。

  十一、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