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工作纪律
一、各县(市)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监考、巡考和评卷等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参与考试工作的监考人员、巡考人员和评卷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
二、参与当次考试命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拟定、考试试卷的印刷保管及相关人员,不得参加当次的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本次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评卷、考试成绩登记工作。
三、考试管理机构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应当回避。
四、参加考试命题工作及相关人员不得直接组织或参与对应考人员培训。
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日前属绝密资料,考试成绩、统计信息、分析资料在未公布前属秘密资料。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程序的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内容和工作情况。
六、未经宁波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刊登或翻印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七、对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监考人员严重失职,考场秩序混乱、应考人员作弊情况严重、试卷雷同、抄袭现象普遍的考场,其全部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考区或考点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1、 考试试题泄露,有一定传播范围的。
2、 考试组织工作不力,制度不严,造成考纪普遍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
3、 考试管理机构放纵应考人员作弊,或有意为应考人员作弊提供条件的。
八、对于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的考区或考点、考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九、对考试工作人员泄露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擅自更改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以及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和接受经济报酬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