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010年度环评师考试考务工作的安排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12-19

鄂人职管〔2009〕3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环境保护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72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二)截止2003年12月31日,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考试科目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

三、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09年12月18日9:00~12月27日16:00

(二)资格审查时间 省直报名点资格审查时间为2009年12月18日9:00~12月28日16:00(双休日除外) 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格审查时间,并予以公布

(三)缴费确认时间 省直报名点缴费确认时间为2009年12月18日9:00~12月29日16:00 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缴费确认时间,并予以公布

(四)准考证下载时间 2010年5月3日~5月7日

(五)考试时间

2010年5月8日

上午 0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下午 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2010年5月9日

上午 0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下午 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各地于2010年1月20日前将报名信息数据库及试卷预订单报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

四、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省统一实行网上报名。所有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网址:www.hbrsks.gov.cn),填写报考信息,上传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电子彩照(jpg格式, 照片大小在8Kb-10Kb之间,五官轮廓清晰,占满图片框)。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考前取消考试资格,考后成绩合格的取消成绩、收回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首次报考全科人员,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后,下载打印报名信息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或学位、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省直单位报考全科人员,经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盖章),由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在网上做资格审查确认标记后,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缴费(考生须办理中国工商银行或招商银行网上支付卡)。

市州以下报考全科人员,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部门和市州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盖章)后,到当地人事考试院(中心)缴费(见市州安排)。

(二)续报考生

已参加过报考全科的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点击老生报考图标,凭档案号通过网上提交报考信息。省直考生,由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在网上做信息审核通过标记后,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缴费;市州以下考生,到当地人事考试院(中心)现场缴费(见市州安排)。

(三)免试部分科目人员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新老报考人员,均须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下载打印报名信息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职称证、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办理免试部分科目手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经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和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盖章),由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在网上做信息审核确认标记后,在湖北人事考试网缴费。市州以下报考人员,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和市州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盖章)后,到当地人事考试院(中心)现场缴费(见市州安排)。

具体网上报名、缴费、准考证下载办法请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网址:www.hbrsks.gov.cn)查询。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在鄂报考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报名。

五、考试题型及作答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六、考试成绩及信息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为了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及办证,报名时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国籍地区等信息。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为:

类 别   级 别   专 业   科 目   
35.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4.
考4科   
01.
环境影响评价4科   
1.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4.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2.
考2科   
01.
环境影响评价2科   
1.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4.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七、考区设置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只设省直考区。

八、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

有关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请与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联系。

联系人:易华军 联系电话:027-87167116.

地 址: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308房间(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八一路346号)。

九、考试报名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925号)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3科报名费按每人每科35元收取,《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报名费按每人55元收取。

各地人社、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按规定做好资格审查和网上报名工作。省直考区要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按要求培训监考人员,确保考试安全实施。

附件1: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专业对应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专业对应表

新 专 业 名 称   旧 专 业 名 称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科学   环境学   
环境规划与管理   
生态学   生态学   
化学   化学   
应用化学   应用化学   
生物科学   生物学   
生物化学   
生物科学与技术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资源环境规划与管理   
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大气科学   气象学   
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大气科学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生物工程   生物化工   
生物化学工程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   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水土保持   
农业资源与环境   农业环境保护   
土地资源管理   土地规划与利用  

注1:本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采用的专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