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010年环评师考试考务工作的安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12-2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2009128号),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于2010589日举行。为做好我市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均须通过“网上报名”和“报名确认”两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一)网上报名时间:200912281000201012917:00截止(24小时开通)。自201012917:00起,将关闭报名网关,不再办理补报名手续。

(二)报名确认时间:2010127日至29日截止(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三)报名确认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2楼东市考试院报名大厅。咨询电话:83776655

(四)报考条件见附件1

(五)报名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和材料要求见附件3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58

上午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下午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59

上午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下午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三、考试方式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共设4个科目,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请考生务必注意:(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在答题卡规定的题号和区域内作答;(3)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四)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与试卷一并收回。

四、考场设置

全省考场设在广州。考试的详细地址将在准考证上标明。

五、其它事项

(一)具体报名工作由市考试院组织。

(二)收费:根据发改价格〔20071925号文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每人55元,其他科目每人每科35元。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报名文件要求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及伪造证书、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推荐,同时也不得推荐非本单位的人员报考。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者,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学历验证证明(深圳市学历验证地址:深圳市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6楼西文凭验证室)原件在指定的时间到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办理领取资格证书手续。不符合条件者,考试成绩无效,不给予发放合格证书,后果完全由考生自己负责;符合条件者,由市考试院颁发《职业资格证书》。领证时间、地点及领证手续可登录市考试院网站查询。

附件:1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2、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专业对应表

3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程序及材料要求

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报考对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4科”):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件2,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91231日。

(二)可免考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2科”)考试的条件

截止200312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

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专业对应表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科学

环境学

环境规划与管理

生态学

生态学

化学

化学

应用化学

应用化学

生物科学

生物学

生物化学

生物科学与技术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资源环境规划与管理

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大气科学

气象学

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大气科学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生物工程

生物化工

生物化学工程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

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水土保持

农业资源与环境

农业环境保护

土地资源管理

土地规划与利用

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可的环境保护相关专业

注:专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采用的专业名称。

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2009122810002010 1291700截止(24小时开通)。报名流程如下:

1、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www.testcenter.gov.cn)→点击“网上报名(http://new.testcenter.gov.cn/webregister/default.aspx)”栏目→选择《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到用户登录界面→点击“考生报名”→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后点击“进入报名”→阅读“报名须知”、“诚信承诺书”→点击“下一步 ”及“同意”后进入→必须按要求用简体字详细填完报名信息(续考人员须在相应栏中准确填写档案号,否则成绩无法滚动计算)→点击“提交”后记下报名序号→按要求上传相片(近期彩色大一寸证件照片,照片小于20K,所传照片须与“报名确认”提交的照片一致)→点击打印报名表→用A4纸从网上双面打印一份《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交单位审核确认。

3、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在《报名表》上加注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考生本人签名。

(二)报名确认

报名确认时间为:2010127日至29日截止(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报名确认手续如下:

持已打印好的《报名表》原件和报考者必须提交的材料→到市考试院报名大厅→审核窗口审核报考资格→报名窗口办理报名确认手续→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按时到深圳发展银行缴费→报名完成。

报名完成的考生不需前往市考试院领取准考证,必须在考试前的720天内自行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 (网址:http://www.gdkszx.com.cnA4纸打印准考证,并持自行打印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赴考(二证缺一不可)。否则,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报考者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及考生本人签名)原件一份;

(二)所有考生都必须提交身份证、学历(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

(三)近期二寸彩色同版免冠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四)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中第1款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和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符合第2款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和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

以上所附材料须用A4纸复印,材料不全者不予报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