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0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工作的通知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1-12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 州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黔人社厅通[2009]288号

  关于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人事局、环境保护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72号)精神,现将我省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对象、条件及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㈠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㈡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两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二、考试科目与时间

  58

  上午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下午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59

  上午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下午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三、考场设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设在贵阳。

  四、考试形式

  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不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㈡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计算器,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试机构发放、回收。

  ㈢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4个科目中,《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全部科目均为闭卷考试;考生必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才能参加考试。

  五、考试报名时间、报名办法

  ㈠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律采用网上报名和缴费。考生请开通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的网上业务,于2010年 1月4日至1月23日9:00时至16:00时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WWW.gzpta.gov.cn)填写本人真实信息进行网上报名,同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长宽比为1.2-1.5,大小10-20Kb之间),考生可在报名后2个工作日内查询报名审核结果,报名成功(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核通过)后,直接在网上交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851—6810676。

  资格审查联系电话:0851—5571977。

  ㈡考生报名成功后,于2010年5月1日至5月7日16:00时前,登陆WWW.gzpta.gov.cn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㈢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滚动考试,上一年已参加此项考试的老考生报名,报名时应填写老考生档案号,以避免同一考生出现双档案号造成往年考试成绩无效的现象。

  六、收费标准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925号)规定执行,即:《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每人55元,其它科目每人每科35元。

  七、证书发放

  考试合格人员在考试成绩公布1个月内持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和单位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到贵州省环保工程评估中心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人员方可领取资格证书;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考试并合格的考生,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