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11房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7月4

来源:微学房估师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6-27

各设区市房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41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201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江西考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工作,考务组织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点统一在南昌设置。请各地按照《201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附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考试名称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房地产估价师

1015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1016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房地产

经纪人

1015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概论

(自备计算器)

1016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

(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自备计算器)

  二、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7月4日9:00—11日17:00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7月12日—14日正常上班时间;

  网上缴费时间:资格审查确认通过后至7月15日17:00

  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10月10日—14日17:00

  三、报考条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报考条件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八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二)房地产经纪人报考条件

  按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第九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凡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该项考试。

  四、报名办法

  报名分为网上注册登记、现场资格审查、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四个阶段进行。

  (一)网上注册登记。进入江西人事考试网(www.jxpta.com)查看考试文件及报名流程。进入考生注册页面,对照报考条件填写本人真实情况及拟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核对信息无误后,上传考生本人近期(一年以内)电子照片进行网上注册,记下系统自动生成的报名序号(考生报名序号及本人身份证号将作为考生的登陆标识),注册成功的考生打印《报名表》一式2份。

  (二)现场资格审查。市、县单位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在《报名表》上盖章,经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初审后,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终审和办理确认手续。

  在南昌的省直、中直单位的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在《报名表》上盖章,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资格初审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南昌市江大南路19号,联系电话:0791—8312201、8312202)办理资格终审和确认手续。

  南昌以外的省直、中直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到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办理网上确认手续。

  资格审查须提供以下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贴在报名表上)各1份;

  3、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工作年限证明及盖有公章的企业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复印件;

  4、报名表一式2份。

  (三)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可使用身份证号及报名序号登录详细页面查看审查确认结果。确认通过的考生,可进入缴费页面进行缴费。未通过审查确认的考生将无法进入缴费页面。已缴费的考生可使用身份证号及报名序号登录考生详细信息页面,查看缴费是否成功。未在网上缴费的考生,报名无效。

  (四)准考证打印。缴费成功考生可在规定时间登录江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

  五、信息管理及考试范围

  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具备能力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六、考试科目及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设《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4个科目,其中《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2个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以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设《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4个科目,4科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报考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对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在报名时提出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申请。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和《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3个科目的考试。

  应试人员凭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考场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统一回收。

  七、收费标准

  (一)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赣发收费字[2006]80号文规定,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费按每人每科130元收取。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赣发改收费字[2007]1449号文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收费按每人每科70元收取。

  (二)缴费收据领取时间:10月20日—11月20日(节假日除外)。请参考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到资格审查所在地人事考试部门领取,逾期不再办理。

  八、其它事项

  (一)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对违反有关考试纪律,尤其是经认定核实为雷同试卷的考生以及该考生所涉及考场的监考人员,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予以严肃处理。

  (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中的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

  (三)《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四)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试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五)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题纸的指定位置正确填涂准考证号和姓名。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认真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对应答题卡上填(涂)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和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得将“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

  (六)辅导教材征订和考前培训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 ○ 一 一 年 六 月 十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