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税税收辅导第五章(7)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10-12

 (一)税务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扣缴税款登记

  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到定设置账簿。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面报告。

  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邮寄申报和数据电文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