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税税收辅导第五章(8)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10-12

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来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o一般对账册不健全,但是能够控制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采用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查验征收是对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日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的一种征收方法。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对一些无完整考核依据的纳税人,一般采用定期定额方式。

  (5)委托代征税款。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

  2.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责令缴纳。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5)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6)阻止离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