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税税收辅导第七章(6)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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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要予以免除。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筹权益性投资收益:

    (1)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收入的确认

    企业一般收入项目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以下收入项目的确认除外: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8.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