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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扣除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相关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真实性原则。
4.合法性原则。
5.配比性原则。
6.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不征税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则。
8.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二)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
5.其他支出。
(三)限制税前扣除的项目
1.补充保险。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2.利息。(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人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税法规定扣除。
3.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矛扣除。
4.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9.境内机构、场所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
10.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含)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的部分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