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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资产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
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注意: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l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3.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四)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的摊销
(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2.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五)其他资产的税务处理
1.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其中: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的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3.存货的税务处理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