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本的概念与职能
(一)资本的概念
金融企业的资本是指金融企业的投资人以现金或实物投入的可供其长期使用的经营资金和以后
保留在金融企业的收益。
资本是金融企业最可靠、最稳定的资金来源,是金融企业抵御各类风险的最后屏障。
1、金融企业资本与其他企业资本的不同
(1)金融企业除了产权资本外,还可拥有一定比例的非产权资本——债务资本。
(2)金融企业的资本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较低
2、最低资本、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和实收资本
最低资本:按照法律规定建立金融企业要求达到的最低资本额。
注册资本:金融企业设立时,其章程中注明向政府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金。
注册资本>=最低资本
发行资本:金融企业筹集资本的预定总额,即设立金融企业需投资人股入的现金或实物。
发行资本不能超过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投资人实际投入的预会资金。
如果投资人全部资金投入到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我国规定,注册资本应该等于实收资本。
(1)我国规定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RMB;城市商业银行1亿;农村合
作商业银行5000万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财务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其注册资本应包括的不低于500
万美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经纪类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等。既经营经纪业务,又从事承销、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中的一项,净资本不低于RMB1亿元;从事二项及两项以上,净资本不低
于2亿。
(二)资本的职能
1、营业职能
2、保护职能
3、管理职能
二、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资本的原则要求
1、巴塞尔协议的目的
加强国际银行体系健康、稳定发展的目标,同时通过确立公平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消除国际银
行间存在的不平等竞争。
2、巴塞尔协议的内容
包括:资本的构成、资产风险权重、资本标准比率的目标、过渡时期及实施安排。
(1)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实收资本(普通股、非累积优股)和公开储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附属资本:普通准备金(呆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和长期次级债务(发行的长期金融债
券)等。
(2)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
表内资产风险权数:0%、10%、20%、50%和100%
表外资产风险权数:0%、20%、50%和100%
(3)巴塞尔协议到1992年底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要达到8%.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资产
其中核心资本与全部风险资产比率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50%.
3、巴塞尔协议的修正和补充
将银行面临的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我国金融企业资本的构成与筹集
(一)资本的构成——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1、核心资本:金融企业可以永久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