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讲义第七章

来源:考试大发布时间:20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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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所得税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一、概述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是针对整个企业的利润征税。对纳税人在一年纳税年度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后的余额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收益类税收的一种

  二、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2、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三、税率

  (一)法定税率

  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法定税率为20%。

  (二)优惠税率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1、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2、税法优先原则。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三)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

  五、收入确认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筹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一般收入项目的确认

  企业销售货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货物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货物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货物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核算。

  六、税前扣除(掌握)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2、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3、不征税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则;4、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二)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

  1、工资、薪金;

  2、补充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标准内的部分);

  3、利息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税法规定扣除。

  4、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

  5、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

  6、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10、境内机构、场所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

  11、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