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讲义第八章

来源:考试大发布时间:20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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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其他税收制度

  第一节 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与余值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二、房产税的税率——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根据财[2008]24号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其中: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1.2%

  2、从租计征: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额×12%

  3、出租居住用房: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4%

  四、房产税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