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用信
录用信是以信函的方式传递录用信息的方法,其法律含义是一种“要约”。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应当内容具体明确,并且经受要约人一旦作出了承诺,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因此,录用信会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
录用信的发放对象主要是针对中高层岗位或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岗位的候选者。
在经过了背景调查和体检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比录用信更高的法律效力。
(二)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
考察期。从用人单位角度,试用期赋予其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从而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时,应注意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内,人力资源部门依据试用期工作任务和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对新员工进行工作和业务技能的考核,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留用。否则,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前3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离职不承担培训费用。
(三)应届毕业生录用管理
应届毕业生刚步入职场,他们与一般员工在许多方面有着相当的差别。这些差别主要体现在对公司期望要求过高、职业发展困惑、处理人际关系欠佳、职业技能不够熟练等方面。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应届毕业生对劳动力市场及自身情况不了解,工作经验缺乏造成的。鉴于此,企业应从加强人职培训,帮助应届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以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试用期考核这几个方面入手,顺利完成应届毕业生的录用工作。
此外,为尽量减少应届毕业生违约事件的发生,企业应明确三方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法律适用和金额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