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与就业统计的国际标准
从理论上来说,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参加某种能够获得劳动报酬的社会劳动。因此,就业实际上有三层基本含义:一是劳动者必须要既有劳动能力,还要有劳动意愿。二是劳动者所参加的劳动必须是某种形式的社会劳动,而不能是家庭劳动。三是劳动必须能够获得报酬或收人,而不能是公益性或义务性的劳动。
根据第13届国际.劳工统计大会通过的《关于经济活动人口、就业、失业及不充分就业统计的决议》(1982,日内瓦),国际劳工组织(ILO )将就业界定为在参照期内从事任何一种工作并获取薪酬或利润(或实物报酬)的人员,或者在此期间因生病、休假或产生争议等原因而暂时脱离工作岗位的人员。决议还规定,至少每天有1个小时以上的时间在家庭企业或农场中从事无薪酬工作的人员,也应被包括在就业统计中。国际劳工组织所定义的就业人口实际上包括在规定年龄之内的三种人:第一种人是正在工作的人,即在规定时期内正在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的人。其中包括私营企业员工以及政府雇员。第二种人是虽然有工作,但是却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暂时脱离了工作状态的人。比如,因疾病、工伤、休假、劳资争议、旷工或者因气候不良、机器损坏等原因而临时停工的人。第三种人是雇主和雇用人员,或者是正在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农场,但是却并不领取劳动报酬的人。
美国劳工部关于就业人口的界定与国际劳工组织很接近,它主要强调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年满16岁以上,并且必须在被调查的前一周为了获得工资性报酬而工作了1个小时以上,或者是尽管没有得到工资性报酬,但是却在家庭企业中至少工作了1个小时。二是由于疾病、休假、劳资纠纷或天气恶劣等原因而暂时脱离工作的人也属于就业人口。三是在界定是否属于就业时,劳动者所从事的是全日制工作还是非全日制工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劳动者是否进人市场工作。据此标准,家务劳动者不属于就业人口。
(二)中国的就业统计
我国从1995年1月3日起开始试行新的就业调查统计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就业人员也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人的人员。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但又再次从业(以有酬或自营等各种方式)的人员,计为就业人员。就业人员中不包括从事经济活动的在读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