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法是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制定的所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规范。《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劳动领域的法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颁布,我国基本建立了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符合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一)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承担社会保险义务的单位。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纳入了法定用人单位范围。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适用劳动法的劳动者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困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