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一)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劳动合同确定的一种社会关系。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不仅调整劳动关系,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一些社会关系。这些关系本身不是劳动关系,但是却与劳动关系有着紧密的联系,有的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有的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有的是随着劳动关系而附带产生的关系,因而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
(1)因对劳动力市场监督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因实施社会保险制度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因用人单位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实施最低工资保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5)因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6)因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7)因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服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这些关系和劳动关系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统一由劳动法调整。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在执行劳动法的过程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很容易混淆。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都是当事一方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并由他方给付劳动报酬。但是,它们之间有本质区别:
(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
(2)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4)适用法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