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经济人力资源专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233网校发布时间:2015-10-11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含的、在调整劳动关系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1)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合同化是根据劳动关系建立时所具有的平等性和财产性的特征,在劳动管理中进一步突出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作用,通过双方平等协商所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而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

  (2)劳动条件的基准化。基准化是根据劳动关系所具有的隶属性和人身特征,由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劳动的基本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通过劳动法确定最低标准,既使劳动者得到最基本的保护,同时也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平等协商和用人单位行使自主权留下余地。根据“基准化”的要求,各类企业最低的保护要求应当是一致的,否则就会形成不平等竞争。

  (3)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以及与其相联系的发展职业教育、组织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就业的措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劳动者没有成为企业职工前,接受政府的职业教育、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等;二是在劳动者因故退出企业后,依法享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

  (4)劳动执法的规范化。通过建立和健全劳动监察、劳动行政管理、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维护正常劳动秩序,使劳动执法规范化。为与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相适应,要不断完善劳动争一议的调解和仲裁制度;为与劳动条件的基准化相适应,要不断完善劳动监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