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经济人力资源专业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来源:233网校发布时间:2015-10-11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19年,是一个由成员国组成的国际性政府间组织。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恢复我国席位的决议后,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也决定恢复我国的合法席位。1983年6月,我国正式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的活动。

  自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建立以来,共制定了300多个公约和建议书。从1930年起,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先后批准了14个国际劳工公约。具体包括:1920年第7号《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1921年第11号《农业工人的机会结社权公约》,第14号《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第15号《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第16号《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1925年的第19号《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26年第22号《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23号《海员遣返公约》;1928年的第26号《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1929年第27号《航运的重大包裹表明重量公约》;1932年第32号《船舶装卸工人伤害保护公约》;1935年第45号《各种矿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1937年第59号《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的最低年龄公约》;1946年第80号《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

  我国于1984年5月全部承认了1949年以前旧中国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

  1958年第111号《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64年第122号《就业政策公约》;1973年第138号《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76年第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1978年第150号《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1981年第155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冲983年第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88年第167号《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1990年第170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9年第182号《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截止2006年10月,我国政府已批准国际劳工公约2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