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经济人力资源专业促进就业的法律规定

来源:233网校发布时间:2015-10-11

   《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其实质是,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使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

  (一)积极的就业政策

  是指我国政府坚持通过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协调发展城乡经济,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扩大就业规模,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这一政策包括十个方面,即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经发展政策、财政保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和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以及完善灵活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援助困难群体就业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政策等。

  (二)劳动者自主择业

  是指劳动者进人人力资源市场,通过各种渠道自谋职业。国家鼓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劳动能力和技能水平,通过劳动力供求信息,主动寻找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或主动组织起来开发就业岗位和自谋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

  (三)市场调节就业

  是指通过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以市场机制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调节手段、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以促进劳动力在竞争中实现最优化配置,促进劳动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劳动力资源从总体上得到充分利用和开发。

  (四)政府促进就业

  是指政府促进宏观经济与就业的协调发展,通过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制定积极的就业方针政策,健全和发展就业服务体系,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