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援助,是指国家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一)就业援助对象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二)就业援助措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责任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1.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2.残疾人职工的权益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