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自主用人权
(二)招用人员途径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的途径主要有: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三)用人单位的义务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4)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7)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四)禁止性行为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2)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3)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7)用人单位不得以低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五)反歧视
主要是指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中,不得有对妇女、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少数民族劳动者等人员提高录用条件或拒绝录用的内容。
(六)从事特殊工种劳动者的招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