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经济人力资源专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定

来源:233网校发布时间:2015-10-11

   国家建立就业登记制度。通过对劳动者就业实行登记,加强就业管理,掌握人力资源市场的基本情况,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及时调整就业促进的相关政策。

  (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具体规定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一般规定

  我国允许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就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特殊规定

  (1)我国尚有一些单行法规或规章对外国人到中国就业,要求具备中国政府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否则,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非法聘用外国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或者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做出行政处罚。

  (2)在我国就业可不申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的外国人主要是指:①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②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准许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③经文化部批准持有《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