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①元旦;②春节;③国际劳动节;④国庆节;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根据2007年12月14日第二次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放假的节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标准是: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巧天。
(三)探亲假
1.职工探亲假待遇2.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假期
(四)婚丧假
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五)女职工产假
《劳动法》第5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在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企业应照发其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