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所讲的工资,是指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从其所在用人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保险福利费用及其他非劳动收入。
我国法律及政策规范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从其构成形式而言,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和津贴。
(一)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根据计算工资的时间单位的不同,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十月计薪天数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 ÷12月=21.75天
(二)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的特点是能够使劳动成果与劳动报酬直接联系起来‘
(三)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四)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的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一类补充性费用。
(五)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也称加班加点工资或加班费,是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劳动时间或正常劳动时间后,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时间从事劳动所获取的收入。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这是我国劳动报酬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