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一)工资支付的形式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并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工资支付的项目
按照我国的统计口径,工资总额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奖金;④津贴和补贴;⑤加班加点工资;⑥其他工资(含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者以下收人不属于工资范围:①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②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③按规定未列人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人,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三)工资的部分扣除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在下列情况下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由于劳动者本人过失造成事故,使单位或他人财产遭受损失时,按规定令其赔偿损失;
(3)劳动者本人违反劳动纪律,按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扣除一定数额工资;
(4)法院委托单位扣除的抚养费、赡养费或赔偿费等;
(5)劳动者应偿还用人单位债务;
(6)法律规定应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7)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代扣缴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