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师民法基础知识(10)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8-15

4、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依法在他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特定财产)上为担保债之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5、占有

  (1)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4)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5)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6)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6、债权的概念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7、债的分类

  (1)以债的发生原因可作如下分类

  ① 合同之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 , 受法律保护。

  ② 侵权之债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侵害人有义务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③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④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划分

  ① 单一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各为一人。

  ② 多人之债

  Ø 定义

  多人之债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Ø 分类

  J 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J 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