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公式总结(12)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4-11

  二准予扣除项目

  【提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只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按限额扣除,其他项目按实际发生数扣除,注意选择题或计算分析题。

  1.一般规定:纳税年度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应特别关注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具体税种,包括:

  (1)销售税费中的6税1费: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不得扣除。

  (2)4个费用性税金: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如果四税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年度利润总额×12%

  【练习5•;单选题】(2008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额的扣除标准是( )。

  A.全额扣除

  B.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扣除

  C.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扣除

  D.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扣除  【答案】 C

  3.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4.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6.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

  7.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

  8.两个加计扣除项目: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9.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0.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三)不得扣除项目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8项(注意选择题)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提示】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不得扣除。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提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四)特别纳税调整(了解反避税政策) }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1.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

  2.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

  3关联方的三种情况:资金、经营、购销;直接、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控制以及其他的利益关系。

  4.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属于资本弱化行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亏损弥补

  1.基本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提示1】这里的亏损,是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

  【提示2】如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

  2.投资方企业与联营企业的亏损弥补

  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联营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义务人连续5年弥补亏损。投资方对联营企业权益法核所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

  3.企业境外业务之间(企业境外业务在同一国家)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