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432100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相关规定
1C432101变更设计分类的规定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I类变更设计。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站房建筑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
2.变更初步设计批复主要专业设计原则的。
3.调整初步设计批准总工期的。
4.建设项目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
5.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相关规范、规定重大调整的。
除I类变更设计外的其他变更设计为Ⅱ类变更设计。
1C432104变更设计费用的规定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的,由勘察设计单位无偿承担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工作费用并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建设方责任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
非责任原因的变更设计,属于不可抗力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属于风险包干范围的,按风险包干相关规定处理;其他变更设计增减工程费用,除相关规定外,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事宜在合同中明确。
1C432110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相关规定
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禁止虚假验工计价。
1C432111验工计价依据的规定
验工计价的依据:
1.工程承包合同;
2.批准的开工报告;
3.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4.建设单位下达的计划;
5.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
6.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C432112验工计价方法的规定
1.建设项目施工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确定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价。
2.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
4.建设项目由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牵头人进行验工计价。
9.施工承包、施工总承包验工计价采用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方式,工期不满3个月的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验工计价。
1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1)单项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
(2)已完工程未按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3)超出施工图或超出批准变更设计的工程;
(4)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待处理的工程;
(5)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整改的工程;
(6)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
(7)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
(8)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
(9)合同约定不予验工计价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