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面面观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1-21

  就业歧视虽是一个全球普遍存在的现象,但随着我国就业的市场化、自主化,招聘单位在设置招聘条件时内容五花八门:除已经给人带来感知疲劳的性别歧视、学历经历歧视、健康歧视、信仰与背景歧视外,还出现了血型歧视、姓氏歧视和属相歧视……真是花样翻新,令人眼花缭乱!
  
  “歧视”一词在英文文献中是“discrimination”,它泛指一切“分别看待”的行为,但译成汉语后,注入了“不平等看待”的贬义,成为主体在事物客观差异的基础上给予具有偏见性的主观看法的一种行为,变为“不公平”的代名词。
  就业歧视问题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强烈谴责,但就业者遭到歧视的现象依旧存在。究其原因,有人说是文化上存在的问题,有人说是体制上的问题,也有人说是法律不健全,歧视不需成本的问题。分析种种现象,我国的就业歧视呈现以下的特点:
  
  劳动法对就业歧视没有界定
  我国学界对就业歧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与社会学的研究,法学界研究相对薄弱,对于就业歧视的含义观点各异,没有达成理论共识。我国学者在研究和阐述这一问题时的角度不同,理解就业歧视的含义时有如下几种观点:
  1.狭义的就业歧视是指在求职过程中、受雇以前,就雇佣条件、机会而产生的不平等待遇;
  2.广义的就业歧视是指就业前、就业过程中、就业以后就录用条件、工资、配置、晋升、培训教育、就业安全保障、劳动福利、解除合同条件等产生的不公平待遇;
  3.就业歧视是基于劳动者个人的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出身、身体、健康等因素产生的不平等待遇;
  4.就业歧视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而产生的损害劳动者的侵权行为;
  5.就业歧视本质上是侵害了劳动者劳动权。
  
  女性就业歧视愈演愈烈
  在计划经济和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下,我国女性劳动参与率和工资率的两性差异大大小于世界的平均水平。1958~1960年,我国在“3年超英,5年超美”的口号鼓舞下,开展了“大跃进”和“大炼钢铁”运动,城镇职工人数迅速增加,此后的几十年间,理论宣传部门也把“包下来就业”和“妇女就业率提高”看作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并以“上山下乡”来消化1700万新增男女劳动力。以行政力量推动妇女就业,没有使妇女真正“解放”,“大锅饭”也没有实现男女按劳分配。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大邱庄为例,老年妇女开始退出集体生产劳动岗位,至上世纪80年代末期,45岁以下有劳动能力的已婚妇女中,16%参加集体生产劳动。随着私有财产合法化,由党与政府来决定就业的历史一去不复返,在市场经济转型期,先后出现女性就业集中的纺织行业下岗、企业不愿意要妇女、女大学生就业难、男女收入差距加大、妇女成为弱势群体等种种就业问题。
  在2004年5月召开的首届“中国就业论坛”会上,中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蒋永萍提交的一份调查显示:中国女性职业下沉现象开始凸显,男女两性收入差距加大。1999年城镇在业女性收入是男性收入的70.1%,两性的收入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7.4个百分点。从收入分布来看,在城镇高收入组中,女性的比例仅有33.5%,在最低收入组中,女性却占66.3%,且男高女低的两性收入格局并未因年龄差异和受教育程度的变化而发生根本转变。
  
  户籍歧视是我国的制度性歧视
  长期以来,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就业结构,对城市和农村、本地与外地的劳动者“区别对待”,主要表现为市场准入歧视和工资歧视。市场准入歧视是指政府对民工的行政性限制和歧视性收费。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前明令禁止招用民工,90年代以后实行限制性使用民工。虽然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取消这种行政性限制和歧视性收费,但在少数大中城市还有不同形式的痕迹。每年春运期间,农民工归乡都要负担上浮20%左右的交通费;在城市中的办证支出也是一笔可观的消费,相当于一个农民工两三个月的收入;城市政府对农民工征收的管理费用也对农民工的进入设置了一道壁垒。对农民工的工资歧视,是指具有相同生产能力的工人获得不同的劳动报酬,其形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同工不同酬,一种是故意克扣、拖欠民工的工资,后者属于变相的同工不同酬。
  
  身份歧视并未消亡
  改革开放之前,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各种就业登记都要申报“家庭出身”,根据家庭出身决定就业的范围和工种的优劣。许多“家庭出身不好”的人被排斥在招工行列之外,或者只能就业于工种不好的岗位。目前,“出身问题”在我国已经基本上销声匿迹。但是求职过程中,身份歧视仍未完全消亡,例如对出身农村的高校毕业生的歧视等。此外身份歧视已由原来的泛政治化演变为泛经济化。“土”学生不如“洋”学生,东部发达地区歧视西部相对发展地区等。甚至姓氏也有歧视,对特殊姓氏如“裴”(与“赔”同音)拒绝录用。进入狗年,更有单位拒绝录用或特别欢迎属相为“狗”的人,上演了一出出招聘中的属相闹剧。
  
  健康歧视涉及面越来越广泛
  传统理论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多有研究与规定,而对现代社会中出现的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歧视(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乙肝病毒感染者的健康歧视)重视不够。
  中国是“乙肝大国”,总计感染者达1.02亿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0%;同时艾滋病感染者也呈现突增的趋势,目前统计数据表明艾滋病感染者达104万人,居亚洲第二位。这些病毒携带者在就业中遭到了广泛的歧视——尤其是乙肝病毒感染者(包括无法就业或者中途辞退)。2003年发生了一系列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问题,被我国媒体评价为中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反歧视年”,与此同时,我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权的保护和反歧视问题也是我们面临的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年龄、身高、相貌歧视暗流涌动
  近年来,我国用工招聘条件中的年龄要求越来越高:招收营业员一般要求年龄在20岁至25岁之间;招聘部门经理职位要求在40岁以下,其他岗位一般要求在35岁以下;甚至招聘具有博士学位的大学教授、副教授,也要求在40岁以下。刚到50岁的男工或刚满40岁的女工,就被动员退休或内部退养。有些单位制定了与国家劳动法规不相符合的“内退”政策,对个别不愿提前退休或退养的员工采取歧视、制裁措施。年龄歧视现象愈演愈烈,同时相貌与身高也多成为员工录用的条件之一,“学生不能输在身高上”的商品广告与毕业生“整容求职”成为身高、相貌歧视的佐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机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权保障与平等权在法学界得到重视的同时,劳动法学界也对劳动就业的歧视现象进行了思考、解释和立法方面的学习与研究。但仍没有形成系统的体系,关于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尚需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