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每年以40%的增幅不断上升,其中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尤为突出。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情形作了规定,但尚不完善,这使得员工与企业“分手”往往对簿公堂。
→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截然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无法预料的,是劳动合同效力的提前终结,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劳动合同在依法解除时,员工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然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员工可以预见的,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1中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李女士与商场之间的劳动合同是“终止”,而非“解除”,商场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但是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况都无须付经济补偿金呢?不是的。如在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是撤销的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补偿金,其额度是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案例2中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我国的《劳动法》也有相关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试用期内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有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须承担相应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法律责任。案例2中我们第一步要搞清的问题是于某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由于于某此时的劳动关系还在原企业,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于某与该公司只为劳务关系,而非正式的劳动关系。所以于某要求为其补缴保险金及支付2005年3月到2005年6月的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3是一个关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补发员工经济补偿金该不该克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对此,《劳动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税。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案例3中网络公司与张某通过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行为;合同解除后,网络公司向张某支付了4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的。但网络公司在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却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从法律的角度看,张某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从税收的角度来讲,如果把劳动者这样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直接作为工资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由上可以认定:张某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案例4是劳动者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常见问题。劳动者辞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30天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首要环节要确定孙某与该公司在9月到11月之间的行为各是什么?
在本案中,孙某提前30天提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此时孙某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在30日后离开公司;二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表明孙某在等待公司的同意。而公司在11月开出退工单,即表示公司同意孙某的离职申请。那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该公司可以不必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那么,从另一个角度看,辞职能否享受经济补偿金呢?这也是一个常见问题。辞职能否享受经济补偿金要看辞职的理由。个人的辞职分两种情况:
一是辞职理由不符合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则属于无正当理由提出辞职,若用人单位不同意则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若用人单位同意离职,双方均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即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辞职理由系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因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而使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无论是企业单方的辞退,还是劳动者自己辞职,或是双方协商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多少,《劳动法》虽有法律界定的标准与范围,但争议还是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是我国的劳动法规在这方面还不完善,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上还存在不少缺陷,在实际操作中偏离了立法的初衷,不仅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企业也在无形中加大了用工成本。这些问题都应引起我们的思考,健全经济补偿体制势在必行。
本栏编辑/胡津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