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阶段,仍然实行男女不能同龄退休的政策,实在是一种与和谐社会不相称的现实不公平。女性相比男性提前退休,如果说解放初期是对女性的关怀和照顾,那么在新经济时代的今天,仍然沿续这一政策性规定,则是一种观念上的落后,至少在法律层面是一项不公平,不完善。
退休规定的历史沿革
关于男女退休年龄的法律规定,建国后经历了几次重大变动。
1953年,政务院修正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60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50岁可退职养老。
1955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规定: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
1978年,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干部均可退休。
1992年,颁布《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男女退休年龄没有涉及。同年9月,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规定:女县(处)级干部可工作到60周岁退休。
1993年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男60周岁退休,女55周岁退休。该条例一直沿用至今。
追溯历史,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我国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工作劳动强度大,考虑到女性身体一般较弱的生理特点,再加上当时我国没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一个妇女一般要抚育多个孩子,对身体影响大,家庭负担重,从照顾女性出发,给予女性早退休的特权,可以让她们更早地享受社会保障和退休金。在当时特定环境下,出台这项规定,更多的是反映了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体现的是党和政府对职业女性的关怀。但现在情况不同了,继续延续这一政策,对妇女权益体现的不一定是保护,而可能是“侵犯”。
不同龄退休的负面影响
第一,与宪法精神不符。
我国宪法总纲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显然,男女不同龄退休不仅不符合男女平等的宪法精神,而且还使众多女性在实际工作中遭遇到诸多不平等待遇。
第二,影响女性事业发展。
由于女性提前5年退休,与男性相比,女干部、女专业技术人员在教育培训、职业发展和岗位晋升等方面的机会明显减少,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优秀女性人才的选拔。在一些单位,45岁以上没有中级职称的女性就面临着下岗、分流的危险,一般50岁左右的处级女干部就不再继续提拔,只能在这个位置上等待退休,从而减少了女性进入领导岗位的机遇和可能性。特别应当强调的是,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高层女性人才的发展空间,势必影响到所有女性——对女童出生、女生入学、女性就业都带来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不利于转变重男轻女观念。对于许多女性来说,55岁正是年富力强、义务负担最轻的时候,提前退休不仅是人力资源的浪费,也反映了男女对资源占有的不平等。
第三,影响女性切身利益。
根据我国目前退休金与工龄挂钩的退休办法,女性比男性早退休,就意味着女性的退休养老金要低于男性,且退休越早,退休金越少,这又形成了男女经济上的不平等。比如,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退休金支付又规定,只有满35年工龄才能得到工资替代率为88%的满额退休金。特别是对学历高的女性,由于接受教育年限越长,参加工作的时间就会越短,对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影响也就越大。这就极大地损害了女性自身的经济利益。
同龄退休的有利条件
与50多年前相比,制定男女退休政策年龄标准的条件、环境和形势均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说当年制定男女不同龄退休的政策是正确的,而现在条件具备,对其进行改革,实行同龄退休也是必要的。
第一,女性具有更大的职业优势。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国民经济取得了巨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医疗社保事业的完善,城镇家务劳动的日益社会化,都大大优化了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了人均寿命尤其是妇女的人均寿命,使女性在身心健康方面有了很大进步。最新统计表明,妇女的平均寿命已达到73岁,高于男性平均寿命。从生理角度上看,男性大脑的老化可能还早于女性,所以,男女同龄退休是符合自然规律的。另外,我国长期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妇女在生育和家庭中的负担大大降低,很多女性到50多岁时,孩子已经长大,无后顾之忧,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而且业务能力成熟,经验丰富,工作得心应手,进入人生“第二个黄金期”,具有更大的职业优势,可以继续大显身手,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
第二,女性人力资源更须珍惜。
随着教育的普及和提高,中国女性的文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据2005年8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高校在校女生达到609万人,占在校总人数的45.7%,女硕士、女博士的比例分别达到44.2%和31.4%;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也已达到近40%。按照现行教育体制,本科生需要接受16年教育,大约在22岁毕业;硕士接受19年教育,博士接受22年教育。但按照当前退休政策,这意味着,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女性,在学校学习的时间越长,工作时间就越短,造成人力资源的严重浪费。
第三,减缓养老金支付的现实压力。
一位社会保险专家曾估计:在中国,退休年龄每延长一年,养老统筹金可增收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假如男女同龄退休,国家可以增加对女性的养老金筹集5~10年,同时减少对女性的养老金支出5~10年。从这方面讲,在女性自愿的前提下适当推迟女性的退休年龄,在一定程度上可减缓养老基金的支付压力。
第四,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实际需要。
全国老龄办于今年2月23日发布了《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已于1999年进入老龄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西方发达国家大都是伴随着经济的现代化进入老龄化社会,由老龄化带来的有知识技能的劳动力短缺问题,正好由经济现代化带来的生产效率提高来弥补。我国正处于现代化社会的建设时期,离现代化的实现还有一段路要走。过早的老龄化使得我国“未富先老”。提高女性的退休年龄,对于老龄化社会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思路。
同龄退休的具体建议
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男女同龄退休,以保障女性权益。
第一,继续完善法律法规,用法律保护妇女的权益。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从法理上看,这是一种赋权性的规定。因此,要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就男女同龄退休出台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女性争取同龄退休的平等权利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 推行弹性退休制度,给予女性自主选择权。
目前我国的退休制度过于刚性,影响了女性退休年龄自主选择权。应该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受教育层次、不同工作环境、不同工作性质女性的退休愿望,推行女性“弹性退休制度”,赋予女性退休的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如果女性主观上有继续工作的意愿,并且客观上有胜任工作的能力时,可以安排女性与男性同时退休;若女性虽然客观上能胜任工作但主观上不希望继续工作时,可以安排女性提前退休,将选择权交给个人。
第三,男女同龄退休的具体措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新加坡规定:男性达到65岁,女性达到60岁可领取养老金。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雇员不强制退休,仍可继续投保。法律允许部分雇员提前退休,可领取预付退休金。因此可以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先进作法为我所用。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