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你为什么要退保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7-10-26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已被纳入政府工作日程,一些地方政府专门建立了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直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尴尬的局面——农民工纷纷主动退保,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据统计,全国农民工的退保率在40%左右。广东省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高达95%以上。人们不禁要问——

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地的社保管理中心,每天都有外地打工人员前来退保,甚至出现“退保倒比参保多”的现象。2004年,东莞市有105万人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仅去年一年就有40万人次办理了退保手续;深圳市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外来工总数在五十万左右,而每年退保的人数高达12万以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社保站曾出现过六百多名农民工排队退保的场面。近两年的情况表明,农民工的退保率在逐年攀升。比如,无锡市2004年退保的农民工共有2559名,2005年上半年则达3804名。绍兴市2005年全年退保的农民工为1984人,2006年上半年退保的已有1225人。社会保险是一项对农民工有利的社会制度,但为什么会遭到他们的拒绝呢?

退保:一种特殊的“贡献”

从企业角度来看,农民工频繁退保对企业利益是一种损失。现行制度规定:社会保险缴费由企业和个人两部分组成,全国多数地区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总计为工资总额的28%,其中养老、失业缴费的全部和医疗缴费的大部分都记入社会统筹账户。农民工个人缴纳的三项保险费总计为工资额的11%,大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农民工退保时,只能领回个人账户中的钱,至于社会统筹账户里的款,既不能被个人领回,也不退还给企业,而是变成社会统筹基金。也就是说,退保时,保险费的“小头”——个人缴纳部分由农民工一次性领回,“大头”——单位缴纳的统筹部分,充入地方社保基金。于是,一些地方政府以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名义向企业强制征缴保险费,然后听任农民工退保,退保后留在社会统筹账户中的钱便成了地方政府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新财源。按2004年广东省公布的缴费工资下限计算,东莞市是1124元/人/月,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10%,即每名参保一年的农民工退保,仅养老保险一项就向市养老基金“贡献”1348元。广州市是1412元/人/月,单位缴费费率是20%(私营企业12%),每名退保民工向市养老统筹基金“贡献”3388元。珠江三角洲一些城市从2000年开始大规模把农民工扩大到城镇社会保险中后,社保基金运行状况迅速好转,不但社保待遇大幅提高,社保基金还有节余。
退保必然造成农民工养老、医疗的保障无着落,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农民工的职业角色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土地对他们已经不再具备保障功能。他们需要防范城市工业生产中各种风险的社会保障。尽管目前农民工群体以中青年为主,短时间内还看不到养老的问题,但如果这样发展下去,不久的将来,这一问题必将困扰整个社会。另外,农民工的医疗问题已经显现出来。有关调查显示,有36.4%的农民工生过病,甚至多次生病。他们生病以后有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来的。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主要是农村人口中的青壮年劳动力,文化程度也比农村其他劳动者高,是农村中的“精英分子”,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当遇到疾病风险时,不仅给自己造成巨大的影响,也常使一家人落入贫困的深渊。

现行保险制度的四个弊端

弊端一:现行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高,农民工经济承受能力太弱,没有能力参加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由于承担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的负担,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分别为个人工资的8%、2%、1%,总计个人缴费为11%。2004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 024元,按照社会保险的规定,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工资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所在市平均工资的60%计。农民工由于收入低,按下限9614.4(即16 024×60%)的11%计算,一年个人要缴1057.6元。一千多元对于农民工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因此多数农民工只能选择眼前利益,难以参加社会保险。
弊端二:现行社会保险关系不具备转移性,不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必须适应农民工的高流动性,而现实情况是,各地分别设立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险制度差异性很大,而且全国仅个别城市有这项制度,基本上无法实现保险关系的对接转移。我国缺乏全国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基本上是省级统一,市级统筹,养老和医疗等主要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分割在两千多个统筹单位内运行,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互联互通较难。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而且手续复杂繁琐,要经过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社会保险关系才可以转移、接续。农民工一般都是自主择业,不可能通过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才流动,因此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就无从谈起。此外,在农村社保制度与城市社保制度无法接轨的情况下,农民工在城市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回家后却根本无法续保。总之,无论农民工参加的是外来务工社会保险还是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关系都不能顺利转移、接续。因此,退保成了农民工的最优选择。
弊端三:现行保险制度中,农民工完成缴费义务后却不能保证应有的待遇。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而农民工流动频繁,如果不能实现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农民工根本达不到这一年限标准。有的地方还规定,退休前五年必须在该地连续参保,这实际上已把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排除在外。而且,多数地方把养老、医疗、失业三险捆绑参保。不参加养老保险,就不能参加医疗保险。另外,三险捆绑参保,农民工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现行制度却不为农民工提供失业保险待遇。笔者所做的问卷调查显示,当农民工失业时,无一例得到劳动单位或地方组织的帮助,他们中有83%的人靠自己过去的积蓄或向亲友、老乡借钱生活,17%的人离开城市回家。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只缴费却享受不到福利待遇,农民工当然要退保。
弊端四:制度的透明度低,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缺乏信任。大部分地区社会保险信息不健全,信息渠道不畅通。参保人和企业不能通过信息查询系统快速、准确地了解自己的缴费情况、待遇水平。农民工在城市中受到各方面的歧视,被拖欠工资,被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提高劳动强度,利益经常受损,因此造成了信任危机,对国家、政府、社会的信任度越来越低,宁愿自己拿着钱,也不愿把钱存在社会保险机构。

改革,刻不容缓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根据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单项参保,降低缴费负担,允许单项参保。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基本保险制度,不是要同时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种保险,而是根据农民工的具体生存状况分层参保。农民工绝大多数从事低技能和体力型的劳动风险较大的工作。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成本,在有毒有害岗位上大量使用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造成农民工普遍处于劳动强度大、劳保条件差的工作环境中,致使其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高。因此农民工迫切需要的是工伤保险,而且工伤保险保费不需个人缴纳,不会增加农民工的经济负担。另外,因农民工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他们特别需要的是生病不能工作时的帮助,因此农民工除工伤保险以外最需要的是医疗保险。相比之下,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可作稍靠后的安排。



二、建立便捷的保险转移机制,适应农民工流动性的需要。应该建立全国统一的覆盖城镇职工、农民工、城镇灵活就业者的城镇基本保险制度。农民工凭借身份证建立个人永久性社会保险账户,然后可根据工作地的变化,随时转移其保险关系。尽管工作地点不定,变化工作时可能出现短期的失业,但仍可以继续社会保险关系,不影响他对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在目前不能统一社会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当农民工从一地转到另一地工作时,在原工作地的社会保险保单由保险机构保留好,直到他达到退休年龄。只要农民工在一地投保一年以上,那么退休后就能从这里得到养老金。当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金按其在各地的全部投保时间来计算,各地支付额按其在该地的实际投保时间计算。农民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只需与一个退休管理机构打交道,由这一机构与其他各地的保险机构结算。
三、调整现行城镇基本保险中不适当的规定,保证农民工能得到保险待遇。很多地方规定退休前五年必须到该地参保。深圳市规定,非本地户籍的员工在其他地方缴费,其工作时间不计入缴费年限,诸如此类的规定已不适应劳动力大量流动的现实需要,应该修改。另外,因担心出现基金危机,现行制度把农民工排除在失业保险之外。其实,失业保险制度出现基金危机的关键不在于农民工的参保,而在于失业保险制度存在很多计划经济的烙印。可以说,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会显露一些问题,但是农民工不参加问题仍然存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给付期过长,明显具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农民工加入会加重政府的责任,甚至会出现政府无力承受,导致制度破产的后果。但即便农民工不加入,目前失业保险基金已出现亏损。所以应修改的是失业保险制度本身,应缩短给付期,增加等待期,严格审查制度,建立及时的退出机制,使该制度本身能实现资金平衡,而不是限制农民工进入。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政务信息化建设,方便企业和参保人员。吸纳农民工进入城镇社会保险制度,还应重视社会保险机构经办能力的建设,加快社会保险信息服务网络建设的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每一个参保人凭借身份证建立个人永久性社会保险账户后,可随时查询个人缴费和账户信息,实现全国联网,依据工作转换证明,便捷地实现社会保障关系在地区间的转换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