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贪欲之害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2-19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总称。
  在工程建设中,审批、招标、投标、材料采购、施工、监理、决算、结算、竣工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变成了一个个“黑洞”,将有贪欲之心的人拉了进去,在他们“慷国家之慨”时,却以落马而告终。
  
  七大犯罪环节揭秘
  
  如何利用职权捞到好处,吃到送到嘴边的“唐僧肉”,一些身在其位的工作人员在这七大环节上做足了文章。
  1.利用审批环节索贿。这个环节包括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在审批过程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索贿。如: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以受贿;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审批,公开或者暗示建设单位为己谋利;与报批的建设单位串通,骗取审批;利用手中的审批权,采取故意刁难、拖延等手段索要贿赂等。
  2.招投标中暗藏交易。通过招投标发包的工程几乎每个环节都有权钱交易机会,它在实际中的违法违规现象表现最为突出。在这个环节中,逃避招标、虚假招标、割包分包、压级压价的现象层出不穷,而有的工作人员通过在各个环节上插手,以此借机索贿受贿。
  3.采购物资中拿回扣。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材料费用占有很大比重,采购什么样的材料、去哪采购,这个过程也是“腐败”频发的环节,主要表现是以次充好、拿回扣、伪造单据等。
  4.施工当中放弃职责。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在利益的驱动之下,被拉拢腐蚀而放弃职责,造成工程项目质量隐患的情况经常发生,这个环节里隐藏着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
  5.质量监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已经成为一些执法人员“吃拿卡要报”的主要环节。他们只要有了个人利益,就把各种规定放在一边了。
  6.预算结算中“揩油水”。一些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常常在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及工程款的支付这一环节上做文章,行贿建设单位的预、决算人员,采取虚设项目等手法,骗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并行贿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
  7.验收时“再捞一把”。相关人员在竣工验收阶段弄虚作假,贿赂验收人员,验收人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让不合格的工程通过验收。
  
  构筑预防职务犯罪的篱笆
  
  如今,想吃、正在吃和已经吃了建设工程“唐僧肉”的大大小小的“妖魔鬼怪”大有人在,在了解了职务犯罪的环节,应该看出强化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制约,用规章制度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打防结合才是最根本的方法之一。
  1.让制度行使权力。职务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要消除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最根本的,也最可靠的就是对权力加强监督制约。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已成为世界各国公认的真理。这是因为“国家权力的本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和恪尽职守,只靠个人品格作保证是脆弱的。坚实和可靠的保证应当是对国家权力的运作,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有一套完备,有效的监督制度。”
  2.减少领导直接干预。在建设领域中,不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投资、建设、监理等环节彻底分离,减少行政领导对建设项目的直接干预,切实保证招标、投标等活动的公正公开,运用市场调节和管理部门资格审查等手段,杜绝转包、层层分包现象,保证建筑队伍与建筑项目相符,从而实现建筑市场的有序竞争、优胜劣汰。
  3.打击是最有力的预防。要想取得预防职务犯罪的最终效果,还必须坚持打防结合的原则,不断加大打击的力度。结合办案,注意发现建筑领域职务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认真研究和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前瞻性的防范对策。对于触犯刑事法律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的,应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决不可以内部消化,以罚代刑。否则,不但不能使犯罪分子逃脱本应承受的法律处罚,而且还会养虎为患,遗祸无穷。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