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派遣中的六大法律风险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7-11-30
  
  在合同法领域,存在着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合同相对性原则。所谓合同相对性原则,指的是合同约定的条款一般只对合同当事人有效,非经第三人同意,合同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这个原则,是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适用于任何一种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例外。
  正常的用工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只有一个合同存在,往往不会涉及第三人,也就不会出现合同相对性的问题。但是,在派遣用工中,三个主体,理论可以产生三个合同。这时,稍不注意,本应是双方的合同就会给第三方设定一个他不知晓的义务。此时,这种义务对第三方是没有约束力的。
  我们曾经就碰到过这么一个案例:2004年5月,刘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刘某被派往某外商上海代表处工作,每月工资1万元人民币,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某外商上海代表处应每季度将刘某实际月收入书面通知某人力资源公司备查。若不通知,则造成损失时,由某外商上海代表处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的劳动合同中,除了约定劳动者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的权利义务,也为第三方——某外商上海代表处设定了一个义务,而且是在第三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设定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个设定是无效的。那么,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因为第三方不通知,造成了某人力资源公司损失,那么,损失将由某人力资源公司自行承担。这对某人力资源公司来说,法律风险是巨大的。
  因此,建议在劳务派遣用工中,不管是哪两方签订协议都应当慎重,千万不要给第三方设定义务,除非得到他的书面同意。
  
  出资培训与服务期约定的法律风险
  
  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中,出资培训与服务期约定一直是个让实际用人单位头疼的问题。他们搞不明白,这个培训协议该跟谁签,内容该怎么表述。
  这里有这样一个案例:孙某从复旦大学毕业后进入了一著名跨国企业(以下称为B)从事研发工作。不过,孙某是和某外服公司(以下称为C)签订了1年期合同,而后被派往B处工作的。两个月后,B送孙某往美国耶鲁大学学习1年。临行前,B与C对原来的《派遣协议》作了变更,增加了条款,约定孙某学成归国后应为B连续工作3年,期限从2000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孙某若提前离开B公司,则违约金为30万元人民币。孙某学成回国后不久,即跳槽到另一家单位。B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
  这个案例中,其实也出现了合同相对性的问题。B和C在《派遣协议》中规定了第三方——孙某的义务。因此,这个协议条款显然是对孙某没有约束力的。那么,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不妨深究一下,就是B和C为什么会发生这个操作上的失误,约定一个对孙某没有约束力的条款呢?仔细推敲一下,我们就不难发现,这里面的关系确实比较复杂。
  服务期协议的主体双方应当是法律上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本案例中应当是C和孙某。然而,实际上C并没有对孙某出资进行培训,因此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双方并不能约定服务期。而B虽然出资对孙某进行了培训,但由于其和孙某之间并不是劳动法律关系,B不是孙某法律上的雇主,因此还是不能签订服务期协议。因此,B和C就选择了在《派遣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最终还是无效。其实,即使孙某书面同意这个服务期条款,这个问题都值得探讨。因为服务期协议的适用主体应当是C和孙某,加上一个B掺在里面,这个关系是比较混乱的。
  有鉴于此,我们建议实际用人单位,对于确实想用的人才,必要时应当由派遣用工转化为直接录用。
  
  员工侵害实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风险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如果因过错损害到用人单位的一些合法权益,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那是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但是,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因此,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往往很难能够得到完全的弥补。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由于派遣服务机构的存在,而且派遣服务机构是派遣员工的实际雇主,因此多数实际用人单位希望由风险承担能力较强的派遣服务机构来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跟合同相对性一样,债权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只有对损害负有过错责任的主体才是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因此,在这种员工侵害用人单位合法权利的情形中,派遣服务机构并不是侵权责任的义务主体。
  所以,用人单位如果确实想由派遣服务机构来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那么就应当把这种员工的侵权责任转化为派遣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具体来说,就是在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服务机构应教育自己的员工遵守实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派遣员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视为派遣服务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派遣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后,可视情节追究派遣员工的责任。这样,既避免了侵权责任的难以认定,也强化了派遣服务机构的雇主责任,还可以最大限度的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对用人单位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以上是人力资源派遣用工形式中经常会出现的六大法律风险。其实人力资源派遣用工中还存在着很多其他的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也是重要的,比如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约定缺位的法律风险、退回派遣员工的法律风险、管辖和适用法律冲突的法律风险……其实,规避法律风险的最佳方法就是依法操作,因此,建议大家在人力资源派遣用工中,应当尽量寻找法律依据,依法派遣。若实在无法可依,自己又不太确定后果的,建议还是改为直接用工为好。
  另外,即将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派遣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对现有的人力资源派遣将会有比较大的影响,建议大家关注这一法律的出台,适时调整自己单位的用工策略和形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作者单位:劳动法世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