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砸了的“跳槽杂技”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1-18

  
  “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这是《天下无贼》中的贼头黎叔的经典台词。就连干那种手艺活的家伙们都加入了人才争夺战,谁还能不知道人才的重要?可人才这种宝物,可以明争,却不可以像黎叔之辈那样暗夺,要奉行“君子爱才,取之有道”的古训。否则,任凭你有怎样灵活的身手,恐怕也跳不过一个小小的“槽儿”,还要惹上一身官司。
  
  杂技高手:“跳槽”不简单
  
  青山、明月等五名十七八岁的青年学生来自一所艺术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某市的一个杂技团。经过一年多的训练、演出,2002年3月,市杂技团与青山、明月等人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聘用合同。合同规定,如果杂技团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青山、明月等人有权终止合同。但如果青山、明月等人在合同期满前自行解除合同或者自动离职,需向杂技团赔付人才培养费5万元。青山、明月等人想都没想便签了字。对他们来说,成为正式的杂技演员是多年来梦寐以求的理想,现在终于实现了!
  接下来,他们开始随市杂技团到全国各地巡回演出。随着阅历的增长,几个小演员眼界放宽了,渐渐对杂技团的薪水和待遇产生了不满。一年后,青山、明月等人背着市杂技团偷偷地去了省歌舞团,加入了该团的杂技队,参加了几场演出。过了不久,他们向市杂技团提出了辞职申请,理由是不能享受国家干部待遇,而且杂技团“不能提供必要的演出条件”。
  几个小演员背着市杂技团在外走穴,甚至提出辞职,这里有他们的孙老师的“功劳”。
  孙老师年龄不大,但已是杂技团的老艺人了,他参加工作20年,是国家二级演员。近些年来,由于对单位的待遇很不满意,他一直在想办法调走,只是苦于没有合适的机会。前不久,省歌舞团决定成立杂技表演队,特别缺乏像孙老师这样的人才,就向他伸出了试探的触角,同时希望孙老师多带一些杂技高手来充实演员队伍。
  优厚的条件让孙老师动了心。一次在外地演出时,孙老师把几个小演员聚在了一起,向他们介绍了省歌舞团提出的好条件,不失时机地来了个“跳槽总动员”。就这样,禁不住诱惑的青山、明月等人便在孙老师的暗中组织下去了省歌舞团走穴。通过与省歌舞团的几次接触,小演员们觉得孙老师说得不错,遂向市杂技团提出了辞职申请。
  市杂技团对小演员们辞职前的多次请假早就有所怀疑,后来看到孙老师及几个小演员纷纷辞职,很快就查出了真正原因,遂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孙老师与小演员们回单位工作。
  市杂技团对这个裁决不服,将孙老师、青山、明月等几名小演员及省歌舞团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孙老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其赔偿直接损失100万,间接损失120万;杂技团还要求继续履行与青山、明月等人的劳动合同;杂技团还认为,省歌舞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市杂技团可以为青山、明月等人办理辞职手续,但前提是后者每人须按合同约定赔付市杂技团人才培养费5万元;法院还认为由于青山、明月等人擅自离开,影响了团里的演出收入,另判决他们每人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宣判后,青山、明月等小演员们想不明白,为什么要赔付5万元人才培养费?法官的回答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合同中对演员在合同期满前自行解除合同或者自动离职已有明文规定。他们提前自行解约,按合同规定就要赔付5万元人才培养费。小演员们至此才弄明白,原来合同不是随意签的,签了就要受约束。这些小演员们,舞台上再难的动作也难不住他们,却被生活中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槽”崴了脚、闪了腰!
  
  孙老师:擅离职守得赔钱
  
  市杂技团在全国同行中位列前5名,近年来在国内外举办过多场大型演出,拿过国内和国际多项大奖,有很高的知名度。在孙老师与小演员们瞒着团里与省歌舞团外出走穴时,该团正在排练大型杂技精品晚会《地坛》。在该节目中,有孙老师与小演员们不少戏份。《地坛》是一台精心设计、编排的杂技节目,经过审计评估,其著作权价值人民币500万元。但临近正式演出时,孙老师与小演员们的离职使团里不仅要另找人代替,还得砍掉一些戏,演出一度产生了很大的困难。
  杂技是一门技术性极强的艺术,杂技人才需要经过多年的专门培养才能登上舞台。对一台大型节目来说,演员阵容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演出效果和演出收入,孙老师和小演员的离开严重影响了演出的完美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孙老师虽然与团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他的行为也应当受《劳动法》的约束。孙老师与小演员对该团造成的经济损失都有责任,但是他们的责任是不同的。孙老师应在《地坛》节目的编排和演员的排练上起重要作用却未履行义务,而且在小演员们集体辞职这件事上起主导作用,给杂技团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综合杂技团的损失,判决孙老师赔偿杂技团经济损失10万元。
  
  省歌舞团:心急吃不了热豆腐
  
  再说省歌舞团。在孙老师与青山、明月等人表示有加入的意愿后,省歌舞团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除了组织他们去外地演出并许以优厚条件之外,还急急忙忙地把他们列入正式人员名单中,给他们做了工资表,按月发工资。省歌舞团真是求才若渴,根本不管孙老师等人原来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省歌舞团没有意识到,恰恰因为这一点,他们已承担了巨大的风险,为日后惹官司埋下了伏笔。
  《劳动法》中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非常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市杂技团以该条款作依据,将省歌舞团也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歌舞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省歌舞团招用了孙老师等人,虽然未签订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孙老师等人没有与市杂技团解除劳动合同,加之给市杂技团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判决省歌舞团要承担15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这个数字是孙老师应赔偿的10万元和青山、明月等五人应赔偿的经济损失(共5万元)的总和。
  喧嚣一时的杂技团与歌舞团争夺人才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可胜诉的杂技团丝毫高兴不起来——几个杂技成手走了,再培养和引进还需要时间和金钱,什么时候才能培养出那么多专业骨干,是个未知数。孙老师呢,虽进了省歌舞团,可还未大展拳脚就背上了10万元的巨债。青山、明月等小演员们从未经历过这样的事情,后悔也来不及了,也算人生的一次难忘的经历。败诉的歌舞团在这场人才竞争中有得有失,白白花了许多冤枉钱。如果他们当初不是那么心急,而是等孙老师等人正式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再办理聘用手续,完全可以避免这场恼人的官司。
  本案给许许多多的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了个醒,那就是不论做什么事都要讲求诚信,按照规矩办事,“按套路出拳”,只有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