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退休制,鱼和熊掌兼得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1-22

  要养老还是要就业?似乎是一个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问题。为了减轻“白色浪潮”对社会养老的压力,很多国家都在考虑延长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在中国,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势必使得十分严峻的就业形势雪上加霜——有没有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法,既能够提高养老金的支付比例,又可以尽可能地减少对就业的影响?
  
  “洪水猛兽”还是“救命稻草”?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言人发布考虑延长法定退休年龄,以减轻“白色浪潮”(编者注:用来形容人口老龄化过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冲击和影响)对社会养老的压力的信息,虽然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没有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但是,关于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争论,仍然是不绝于耳。
  有些人视“延长法定退休年龄”为“洪水猛兽”。他们认为,如果中国执行推迟退休政策,虽然可以在短期内缓解养老金的压力,但是,最终会顾此失彼——给社会就业和提高经济效率等方面带来一系列的威胁,从总体上加重社会负担。
  相反,另外一些人则视“延长法定退休年龄”为“救命稻草”。他们指出,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为了应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支付危机,大多数国家都选择了提高退休年龄的做法。根据测算,在我国,退休年龄每延长一年,养老统筹基金可增长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
  延长退休年龄固然存在负面效应,但不可否认的是,延长退休年龄的确是缓解养老压力的有力举措,它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总体来说,延长退休年龄利大于弊,它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延长以及怎样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在这种背景下,不搞“一刀切”的“弹性退休制”方案是可行的,也理应获得更多的关注。
  
  弹性退休制解决了两个矛盾
  
  ●解决了延长退休年龄与当事人意愿的矛盾
  延长退休年龄得到很多人的支持,认为这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但同时也有不少人,特别是妇女和体力劳动者,却希望早点回家休息,提前享受社会福利和养老金。于是,问题就出现了,一方面,延长退休年龄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另一方面,广大劳动者的意愿也必须尊重(认真对待少数人的权利也是法律的意义之所在)。如何协调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了问题的关键。
  事实上,建立弹性退休制,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弹性退休制不仅慎重考虑了延长退休年龄的可行性,而且也充分尊重了劳动者的意志。
  
  ●解决了养老金支付与就业压力的矛盾
  一方面是养老金的巨大赤字。1993年我国政府提出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由于之前没有资金积累,大量已经退休或者将要退休的劳动者的账户实际上是空账。于是,养老金的巨大亏空不可避免。另一方面是随着大学生的不断扩招和青壮年劳动力的不断增加,就业压力日益严峻。于是乎,矛盾就产生了,延长退休年龄势必使得十分严峻的就业形势雪上加霜,甚至不断恶化。
  此时,弹性退休制也许是平衡两者的一个可行方案。该制度使得一部分有能力、愿意继续工作的人推迟退休,从而充分利用了人力资源,同时又有利于缓解养老金的压力;另一方面,弹性退休制并不是强制性的,很多人可能不会选择推迟退休,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年轻人的就业压力。
  事实上,弹性退休制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完美结合。原则性主要表现在延长退休年龄的有限性,是有临界点的;而灵活性则主要表现在退休制的弹性上,当事人在一定年龄范围内可以任意选择退休时间,该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弹性退休制的内容
  
  弹性退休制的内容应当是上述目的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
  
  ●最低及最高退休年龄的确定
  选取55周岁、60周岁和65周岁作为退休年龄的三个基点,在55周岁至65周岁的区间内,女性可以任意选择退休年龄。选取55周岁作为最低退休年龄体现了劳动的义务属性(即强制性的最低服务年限或退休年龄),同时也是国家对女性的照顾;选取65周岁作为最高退休年龄,是为了实现男女“平等劳动权”,反对退休性别歧视。而对于男性而言,在60周岁至65周岁的区间内,他们也可以任意选择是否退休。60周岁是法定的最低退休年龄,而届满65周岁则必须退休。
  
  ●“弹性”含义的准确界定
  退休年龄应当根据具体工种的需要以及个人的身体状况来确定,不搞“一刀切”。只要身体状况良好,单位又愿意接纳,法律完全可以允许延长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弹性”的含义具体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退休年龄的可选择性。女性在55周岁至65周岁之间,男性在60周岁至65周岁之间,他们可以在任何时间退休,只需要在正式退休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即可。其二是延长退休期间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这就是说,女性在55周岁以上,男性在60周岁以上,仍然在职时,有权选择工作时间,不一定是八小时工作制,比如两个人共同承担原本一个人的工作。
  
  完善配套制度
  
  ●出台福利制度
  为了鼓励人们推迟实际退休年龄,并阻止提前退休,在社会保障福利的领取水平上,必须制定严格的规则:若以法定最低退休年龄(女55周岁,男60周岁)领取的福利水平为100%,则提前退休者只能获得低于100%的福利;相反,推延退休者则可获得高于100%的福利,但有补偿奖励的最迟退休年龄不得高于65周岁。
  
  ●完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个人所有制
  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实行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个人所有制,实行自我保障、不做调剂,同时加快进行个人账户基金的资本化管理运营。个人账户的管理应是以账户资本化运作为核心的一整套制度法规,包括合理的成本管理、资本市场投资选择、投资收益、风险防范和金融服务等方面。
  
  ●推广社区养老制度
  社区养老须建立具有家政服务、医疗救护和治安报警三大功能的社区综合服务呼叫网络,开展居家照顾、日间或夜间照顾、全面照顾、“安心手链”、网络中介等方面的服务。其经费来源可以是政府、街道、承办机构、社会募捐或经营收入等。网络服务+上门照料服务+日托服务+全托服务+活动中心服务+志愿者服务……构成了一个目前较为理想的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我国部分城市的社区已经开始实施“社区养老”,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但是,以延长法定退休年龄为手段的弹性退休制度,并不能一蹴而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经过专家精算与论证,由政府全面考虑国情,权衡利弊,在此基础上做出科学决策,并付诸实施。调整法定退休年龄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更不能毫无根据地处置,而应谨慎行之。在此,抛砖引玉,期待同业共同思考这一重大问题。
  
  作者简介
  何渊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宪法与行政法研究所研究人员,主要从事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