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奈的选择
2005年3月,在一家全国知名大学组织的毕业生招聘会上,一家著名的通信公司向应届毕业生小李同学表示了录用意向。小李是家中独子,父母很希望他回原籍工作,为他在家乡联系了一个实力、待遇都很不错的国有企业。
小李这时心里很矛盾,因为那家通信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多次给他打电话,催他签订就业协议书。公司这么有诚意,说明很器重他,小李好生感动。他决定到通信公司上班。
然而,当小李到公司签约的时候,却被要求缴纳3000元诚信保证金。公司人力资源部黄经理向他解释说:如果如约到公司上班,这笔钱就还给小李,如果不按协议前来报到,则不予退还。这让小李心里很不舒服——看来,公司对他颇有防范之心啊!虽然感到不快,但考虑到这家通信公司在当地的名气,小李还是缴纳了这笔费用。
然而,时隔不久,小李家中发生了变故,他不得不回原籍工作。但是,想到自己缴纳的3000元钱,觉得实在可惜。怎么才能取回那笔钱呢?如果诉诸法律,成本似乎太高。力夺不如智取——小李找到当初向他收取这笔费用的黄经理,向他表示自己最近需要租房子,开支很大,急需钱用,同时表示自己一定会到公司上班。黄经理看他态度诚恳,值得信任,就将钱退给了他。但是,小李最终没有根据协议书上的要求前往报到。黄经理感到自己被“涮”了,感叹地说:“这个小李,真是个高手!”
向求职的大学毕业生收取诚信保证金,是很多企业一条不成文的规定。用人单位的招聘是有成本的,如果选定的应聘者最终没有上岗,前面付出的人力、物力就会付之东流。为此,企业常在求职者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要求后者交纳“诚信保证金”。通常工作满一年,退还1/2,两年后退完,有的也会像小李遇到的那种情况,一旦报到上班
就全额退还。
设置诚信保证金,是企业的一种防范措施。目前,大学毕业生在求职中的违约现象十分普遍,很多学生签订协议书以后不去上班,视协议书如一纸空文。企业向毕业生收取诚信保证金,就是为了约束毕业生违约的行为,保证他们及时上岗。
很多应届大学毕业生在择业问题上考虑得较为全面、周到,但是思想顾虑也比较多,他们对未来的工作条件要求不是太高,但各个方面也绝不能太差。父母亲友的态度、情侣的期望、自己的抱负、工作与专业的结合程度、用人单位的实力等因素,都在求职过程中影响着大学毕业生的决定。他们往往经历很长时间的等待、犹豫、权衡,常常瞻前顾后,患得患失,朝秦暮楚,摇摆不定。在这个过程中,推翻自己先前的决定是很常见的现象。他们往往轻率地签订就业协议书——如果没有诚信保证金,这种文件仅仅意味着求职者毫无风险地占据了一个工作岗位。
实际上,就业协议书是应届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此外,它对编制就业方案、统计大学毕业生就业率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多应届毕业生不能充分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在现实生活中,拿着一纸就业协议书与违约的学生打官司的可行性也不大。因此,在很多时候,向毕业生收取诚信保证金,明确其需承担的义务,确实能够起到约束毕业生轻易反悔的作用。
收取诚信保证金,真是一个无奈的选择!
收取诚信保证金的弊端
诚信保证金合法吗?很遗憾,回答是否定的。这是诚信保证金最重要的缺陷。实际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明文禁止。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股金而发生劳动争议,被申诉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办发[1995]150号和劳办发[1994]322号文件的规定,要求企业撤销其强制行为,废止其强制性的内部规定,按照自愿原则依法调整风险抵押金及职工入股等内部规定。此外,国家计委、教育部又在1998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大学毕业生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金、上岗抵押金等费用。
诚信保证金的第二个缺陷是给毕业生留下不好的印象。如本文描述的案例,当小李充满热情地希望加盟公司,却被告知需要缴纳一笔对他来说数目不菲的保证金,无疑会对培养员工的归属感、提高满意度带来一定的障碍。
诚信保证金既是一个约束,也是一个门槛,它很可能将优秀的贫困学生拒于门外。目前,很多大学毕业生来自并不富裕的家庭,尤其对来自贫困落后地区的应届毕业生来说,面对诚信保证金,他们很可能选择放弃,宁愿选择各方面稍为逊色却没有诚信保证金门槛的单位。
没有诚信保证金,如何维系诚信
那么,有没有不用收取诚信保证金而又可以起到约束作用的办法?这里有三种方式,可供人力资源经理们参考!
第一种方式是规范约定,签订公平条款,达到目的。收取诚信保证金,其目的在于约束有可能违约的大学毕业生。如果通过法律文书可以约束对方的行为,大可不必多此一举。因此,签订合法而又公平的条款是这个问题的关键。在就业协议书上,可以规定这样的条款:“如果乙方(即大学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报到,需缴纳违约金n元。如果甲方(即用人单位)在乙方前来报到的情况下拒绝接受,则需向对方缴纳违约金n元。”这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条款是受法律保护的。此外,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则原来的诚信保证金变为违约金,更为合理。一旦毕业生违约又不缴纳违约金,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种方式是加强与高校的联系。招聘工作中有一项内容叫作“求职蓄水池”,是指吸引和寻找候选人的过程。这项工作做得好,意味着企业有更大的范围可供挑选。为此,人力资源工作者平时应该多和各大高校联系,比如微软研究院就专门设置了“高校关系运营部”。“求职蓄水池”在具体招聘工作开始之前就进行以宣传企业形象为主的开发工作,提升企业在毕业生中的美誉度,增强与他们的联系。此外,在与高校联系的过程中,还可以建立一种类似“诚信同盟”的非正式组织,约束毕业生轻率违约的行为。
第三种方式是将招聘工作提前,把企业的试用期与应届毕业生的实习期对接,尽早引导学生进入企业。在试用期内,应多多关注和尊重这些准员工,多给他们锻炼机会。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一方面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实习生,另一方面,可以让学生们在毕业前就已熟悉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减少违约的可能性。
归根到底,建立单位与个人的诚信关系,是不能仅通过金钱来解决的。上述几种方式,使我们在诚信保证金“缺席”的情况下也可以维系诚信。
(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学人力资源管理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