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劳务派遣做个诊断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1-23

  孙丽霞: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优势与不足都比较明显。规避用工风险是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主要原因之一。上海某机构对456家外商独资、合资、国企、民企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情况的一项调查表明,超过61%的企业钟情“劳务派遣”,竟是为了“规避用工风险”。
  目前我国赢利性劳务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占劳务派遣人员的大多数,受到利益驱使,一些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相互勾结,用人单位转移了不应该转移的劳动风险,派遣机构赚取了不应该赚取的经营利润。派遣员工实际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劳动风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王恩洲:劳务派遣的规则是派遣机构作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雇主,必须确保劳动者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时间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几年来,在对派遣机构派遣劳务人员和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情况的检查中,发现很多不规范用工现象,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处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弱势地位十分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劳动合同签订率本身就不高。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清楚,特别是派遣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承担责任,致使本身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雪上加霜。
  二是工资待遇低。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随意裁减固定职工,大量使用派遣工;还有一些企业借劳务派遣的名义,将应续签劳动合同的固定职工改为派遣工。在用人单位工作若干年的固定工,突然变成了派遣工,原工作岗位没有变化,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却大幅降低了。
  三是社会保险不参加。劳务派遣成了一些企业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避风港。企业对技能要求不高的岗位实行灵活用工,招用的劳动者短期变化频繁,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这些短期用工人员的缴费,就按临时用工管理不签劳动合同,强行个人自行参保。检查发现,劳务派遣用工中只有20%多的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和享受社会保险。
  邸怀德:我认为,作为用人单位,不能只管用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派遣人员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而派遣机构也不能只管收费,要保障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起雇主的职责和义务。
  
  劳务派遣规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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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彬:最近发生的一个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肯德基工作11年的徐延格因被辞退将肯德基告上法庭,而法院认定徐延格是一名派遣工人,与肯德基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徐延格对肯德基两万元的索赔要求。
  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劳动者,那么用什么来证明劳动者身份,发生劳动争议依靠什么来维权?
  孙丽霞:一方面要肯定劳务派遣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则要规范它的发展。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劳务派遣的立法,个别地方虽出台了一些有关的规章政策,但普遍存在调整对象范围过窄、调整内容不全面等问题。所以劳务派遣引发的问题对现行的法律和执法监督提出了新的挑战。
  王恩洲:的确是这样。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调整范围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后形成的劳动关系较为复杂,一旦出现纠纷,处理难度很大。
  劳务派遣是用工关系与劳动关系分离的就业形式,用人单位和派遣工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远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二者关系复杂得多,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有关投诉后也无法律依据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
  韩庆峰:就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现状而言,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种用工方式从法律上确定下来,明确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务派遣工种和期限。我认为,如果不能对劳务派遣有效规范,不仅不利于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维护,也影响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乃至社会稳定。
  侯伟:近年来,国内劳务派遣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劳务派遣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的是相适应的法律来规范以及政府监管的同步跟进。
  让人欣慰的是,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久我国的派遣业将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