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国外派遣业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1-23

  我国派遣业的迅猛发展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2006年初,国内首部对劳务派遣规制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出台,一石激起千层浪,随之的争论也不断。利也?弊也?真可谓,劳务派遣想说爱你不容易。有道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让我们走进国外派遣业,看看他们是怎么做的。
  
  迅猛发展的派遣业
  
  曾看过这样一份报道,说在日本的劳务派遣公司,活跃着不少中国人。他们有的加盟了派遣公司成为一名被派遣员工,有的则不满足于现状,自己成立了派遣公司,把国内去日本留学或求职的同胞派遣到不同的企业,也算肥水不外流。何女士毕业于国内一所名牌大学的外语系,到日本攻读硕士后,在索尼公司就职,工作中结识了很多关系,开办了一家名为“新世纪”的劳务派遣公司。公司办得很成功。何女士说,派遣公司最怕的就是签不了合同,一般先和人才签合同,一年一签,然后和企业签合同。如果派遣公司拿不下企业的活儿,人才派不出去,等于坐吃山空,公司就会倒闭。另外,为了笼络人才,每年还要组织派遣员工出去旅游。所以何女士很重视与人才以及用人企业保持良好关系。有了信誉,以后继续合作就容易了。
  早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政府就积极推行劳务派遣。目前日本的劳务派遣公司有4000多家,最大一家有员工20多万人,营业额达到几千亿日元。数据显示,1987年至1991年财政年度,日本派遣工人从268 300人增加到576 000人,派遣工人数量五年间增加143.6%,1993年由于经济衰退,派遣工人数量减少。1994年又恢复增长了0.2%。同期用人企业从85 781家增加到196 045家。根据劳动省的一份报告,1991年财政年度,工人派遣业营业额达到顶峰,为10 899亿日元。2005年,日本经济产业省提出新的产业战略,预计2010年向外部企业委托的商务支援产业将达到107万亿日元,其中包括劳务派遣业务。
  据资料记载,劳务派遣最早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欧美发达国家,当时由于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和用工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大规模地裁员,被裁减员工中一批具有专业技能、有经验和能力的特殊群体成为派遣的对象,派遣业应运而生。
  现在,美国大约有七万多家劳务派遣公司,以最大的派遣机构Manpower(万宝盛华)为例,在全球72个国家中共有4400个分公司,为二百多万人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同时为全球四十多万个企业服务,这些企业涵盖了世界顶尖的跨国公司以及各行各业的中小企业。年收入超过160亿美金,曾排名世界500强第176位,目前欧美地区派遣业务量占全球80%以上。十年前亚洲市场开始接受这一用人观念,马来西亚、菲律宾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得到迅猛发展。
  国外企业使用派遣员工多由于业务量的突然增大,需要临时增员,或季节性用工,或因员工请假造成临时性岗位缺员等;派遣工主要涉及两种领域,一是不需要特殊技能的基层工作,如保安、家政、清洁工等,二是需要高度专业知识的工作,如会计,医疗服务等。派遣期限短的有一周、一个月、三个月、五个月等,长的在1至3年左右。
  
  规范运作的派遣业
  
  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欧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劳务派遣已经是一种相当成熟的用工形式,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也较为完善。
  由于劳务派遣业务与一般的业务运作模式不同,它所运营的是以人为载体的劳动力交易,如果无序地存在会扰乱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欧洲以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对派遣业都有专门的立法进行规制。
  在日本,有关派遣业法律的正式名称是《保障工人派遣业适当运行和改善派遣工人工作条件法》(以下简称《工人派遣法》)。该法1986年7月1日正式通过,并先后于1990年、1996年、1999年和2003年修订了四次,对派遣期限从1年延长至3年,允许派遣的工作有26类。《工人派遣法》明确规定了派遣工人、派遣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此前,根据《就业保障法》第44条的规定,工人派遣业务是被禁止的。政府出台《工人派遣法》后,不招募工人而使用工人、雇佣工人而不使用工人这两种劳动力市场行为才得以合法化。
  日本派遣机构有两种,一种是一般性工人派遣业。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不从事派遣工作期间,派遣机构不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另一种是专业性工人派遣业。工人和派遣机构之间有长期合同,即使不从事派遣工作期间,工人仍可以从派遣机构领取工资。
  对于劳务派遣,美国以“雇佣自由”为原则没有刻意加以限制,也没有制定专门法律,而是停留在典型雇佣形态法律规制的范畴内,即派遣员工维护自身权益仍需运用与典型雇佣员工相同的法律。
  在欧洲,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在劳动派遣关系中必须具备两份契约,一份是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契约;一份是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商务契约(劳工派遣契约)。如德国于1992年出台的《派遣法》,对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有明确规定,使其派遣业得以规范发展。